56. 依據臺北縣各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學生獎懲委員會的委員聘任對象?
(A)家長會代表
(B)校長
(C)教師代表
(D)學生代表 [北縣95國小教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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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67), C(5), D(453), E(0) #83852

詳解 (共 4 筆)

#160613

臺北縣中和市興南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95.10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學生事務處主任(或組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成員重複:

(一)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由家長會委員選(推)舉之。

(二)行政人員代表二至五人:含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務(教導)主任、輔導組長及生活教育(學務)組長等。

(三)教師代表一至六人:由教師選(推)舉之。

(四)學生代表一至二人:由學生選(推)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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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04
名  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8 日
第 4 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生申評 會) ,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 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之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 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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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487

第 3 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

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

二、導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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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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