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依據臺北縣各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學生獎懲委員會的委員聘任對象?
(A)家長會代表
(B)校長
(C)教師代表
(D)學生代表 [北縣95國小教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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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67), C(5), D(453), E(0) #83852
統計: A(60), B(267), C(5), D(453), E(0) #83852
詳解 (共 4 筆)
#160613
臺北縣中和市興南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95.10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學生事務處主任(或組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成員重複:
(一)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由家長會委員選(推)舉之。
(二)行政人員代表二至五人:含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務(教導)主任、輔導組長及生活教育(學務)組長等。
(三)教師代表一至六人:由教師選(推)舉之。
(四)學生代表一至二人:由學生選(推)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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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04
| 名 稱 |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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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民國 89 年 11 月 28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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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487
第 3 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
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
二、導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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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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