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6.甲欲殺乙,持槍朝乙射擊,因槍枝卡彈而未擊發。問:甲之殺人未遂, 係屬於?
(A)障礙未遂
(B)不能未遂
(C)中止未遂
(D)準中止未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09), B(266), C(121), D(35), E(0) #268284
統計: A(3709), B(266), C(121), D(35), E(0) #268284
詳解 (共 10 筆)
#1146670
看到不能未遂超好理解的例子 給大家參考
通說認為必須符合二個要件
客觀上:無危險
主觀上:出於重大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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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空屋殺人的例子
甲為了殺乙,而從屋外開槍,玻璃窗應聲而破,但案發後才發現乙當時不在屋內,甲根本只是對著空屋開槍,試問甲是否成立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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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從客觀來看,對空屋開槍,100%沒有任何危險
但是....若讓甲成立不能未遂而不罰,豈不是爽到甲?
當時根本是乙好狗運,如果再來一次,乙還會這麼好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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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啦
不能未遂的實質要件白話版是
〔如果再來一次,被害人還會不會這麼好狗運?〕
如果會,那就表示真的不能發生結果,真的無危險,反之,那就是有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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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情況下才算真的無危險呢?
那就是出於重大無知的情況了
例如甲以為巧克力可以殺人
就每天在乙的便當裏偷偷加入巧克力粉末,結果乙根本沒死,只是愈吃愈肥,這個時候就可能構成不能未遂了
因為
客觀上:無危險(巧克力不會致死)
主觀上:出於重大無知(笨到以為巧克力可以殺人)
所以
〔如果再來一次,被害人還是會這麼好狗運〕
〔如果再來一百次,乙還是不會死〕
〔如果再來一萬次...疑!好像有可能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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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空屋殺人的例子
因為甲開槍時,屋內空無一人
客觀上:無危險(屋內沒人)
主觀上:並非出於重大無知(對屋內開槍是有可能打死人的)
所以
〔如果再來一次,被害人有可能會被幹掉喔!〕
因此甲無法符合不能未遂的要件
甲只符合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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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8989
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EX 甲以為糖可以殺死人,在乙的牛奶中加入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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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595
障礙未遂=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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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90
請問你看到程怡老師是不是舊版,因為程怡老師的書新版已改為"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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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803
障礙未遂和不能未遂都是未遂犯的一種,但其區別在於結果的未發生原因。 障礙未遂是因外來障礙而未實現犯罪結果,而不能未遂則是因行為人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實現犯罪結果,或者行為本身沒有危險性。
1. 障礙未遂(Obstacle Attempt)
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但因外界的障礙,無法達到犯罪結果
如果沒有這個障礙,犯罪結果是可以實現的
例:打算用火槍殺害被害人,但火槍因故障而不能發射
障礙未遂的法律效果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 不能未遂(Impossible Attempt)
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但因行為人使用的手段或方法根本無法實現犯罪結果,或是行為本身沒有危險性
無論如何努力,都不可能達到犯罪結果
例:用假藥毒殺被害人,但藥物本身沒有毒性
不能未遂的法律效果是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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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9813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本案未有重大無知(德國通說)或客觀上具體危險之欠缺(實務見解),所以不管依照實務或學說,都是普通未遂,而非不能犯。
補充:調和具體危險與印象理論(重大無知)之最高法院判決-101台上4645:「具體危險說與重大無知說(印象理論)兩說,不論採取何說,均係以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判斷危險之有無。」依此判決判定,結論同上述。
另外本案為普通障礙未遂之原理亦可按:106台上33述之普通障礙未遂:「......一時偶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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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08
因為程怡老師的版書有訂正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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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7415
障礙未遂=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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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76
這一題在程怡老師書中屬於不能未遂,是否有人能解釋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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