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110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2878
年份:11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9 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提起公訴。第一
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甲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理由內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因不能證 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甲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惟 僅就有罪部分改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仍認定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並於理由內就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甲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第三審審理範圍之敘 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已確定,第三審不得審理
(B)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第三審均得為審理
(C)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發生移審效果,但第三審不得審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部分
(D)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但檢察官於第三審判決前倘有爭執,則例外及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嫌部分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第 348 條(上訴範圍、上訴不可分原則...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沒有所謂「附帶上訴」!!!!...
未解鎖
案件之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