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提起公訴。第一
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甲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理由內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因不能證 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甲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惟 僅就有罪部分改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仍認定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並於理由內就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甲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第三審審理範圍之敘 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已確定,第三審不得審理
(B)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第三審均得為審理
(C)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發生移審效果,但第三審不得審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部分
(D)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但檢察官於第三審判決前倘有爭執,則例外及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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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0), B(167), C(318), D(74), E(0) #2792414
統計: A(510), B(167), C(318), D(74), E(0) #2792414
詳解 (共 5 筆)
#5529697
關於上訴不可分之原則性例外大法庭曾作出下列見解:「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已確定,並非第三審審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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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9348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 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 部分已確定,並非第三審審判範圍。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 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 部分已確定,並非第三審審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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