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是申請土地複丈之原因?
(A)因土地自然增加、浮覆
(B)宗地之部分設定農育權
(C)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
(D)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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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00), C(190), D(12), E(0) #2687081

詳解 (共 4 筆)

#4872539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
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二、因
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
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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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994

地法第46條之1規定: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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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942
(C)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或比例尺改變,須由地政單位重行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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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6160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規定,土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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