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 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何種登記?
(A)分別共有
(B)公同共有
(C)區分所有
(D)共同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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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37), C(1), D(28), E(0) #2687084
統計: A(18), B(237), C(1), D(28), E(0) #2687084
詳解 (共 2 筆)
#4884509
土地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120 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
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
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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