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監察院應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
(B)非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大法官,不得適用法官終身職待遇
(C)司法院大法官得組成憲法法庭,負責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及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D)憲法修正案由立法院提出,再由公民投票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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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5), B(769), C(395), D(478), E(0) #3092564
統計: A(2865), B(769), C(395), D(478), E(0) #3092564
詳解 (共 10 筆)
#5790425
(A) 監察院應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規定在監察院組織法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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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638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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