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事務官以執行政策為任務;政務官以制定政策為任務
(B)事務官有一定之任用資格;政務官原則上沒有任用資格之限制
(C)事務官依法享有身分保障權;政務官均得隨時命其去職或辦理退休
(D)事務官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年度考績及懲處規定;政務官只得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
統計: A(242), B(532), C(2502), D(1517), E(0) #2436689
詳解 (共 10 筆)
C 錯在政務官並無退休制度
感謝5F指正
政務官特性:
1.以制定或參與政策為任務。 2.不以學歷及考試為資格要件,故無任用資格之限制。 3.身分不受法律保障。 4.無退休制度之適用。
5.政務官之懲戒限於撤職、申誡、減俸、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 (6種)(已更正成5F答案)
事務官特性:
1.以執行政策為任務。 2.多有一定的任用資格限制。 3.有身分保障權。 4.有退休制度。
5.懲戒部分有休職、降級、記過、撤職、申誡、減俸、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已更正成5F答案)
6.有升遷制度。
(C)選項:釋字第357號→法制上之政務官(ex.法律有任期保障者)不得隨時命其去職
現行審計部組織法亦於第三條規定:「審計長任期為六年」,以確保審計首長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而無所瞻顧。是審計長職務之性質,自與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不同。至於現行法規將審計長或其他原非政務官而地位與之相當人員之待遇、退職酬勞及財產申報等事項與政務官合併規定,乃為法規制定上之便宜措施,於其非屬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身分不生影響。綜上所述,審計部組織法關於審計長任期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
回4F
政務官
懲戒部分沒有休職、降級、記過,其他都有
也就是政務官之懲戒限於撤職、申誡、減俸、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 (6種)
事務官
懲戒部分有休職、降級、記過、撤職、申誡、減俸、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 (9種)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政務人員(政務官)】
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進用之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政務人員(政務官)一詞,係源於英國政黨政治,其作用為免於政黨輪替之政潮,導致影響政府施政及整體人事體制而產生之制度。
我國至民國17年10月8日國民政府組織法公布,始有政務次長與常務次長之分,目前由於政務人員法尚未完成立法規範,有關政務人員之規定散見於不同法令中,是以,一般多引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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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制上」政務官的界定 】
主要來自於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2第1項 】
包括以下四類的有給人員>>
1.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2.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3.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4.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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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規定,其範圍與學理上的政務官範圍並不一致,
現行法之適用範圍較為廣闊,包括地方政府也納入政務官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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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尚未通過的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4條 ,
政務人員則係指各級政府機關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其亦以「政務人員」一詞,
與學理上的政務官做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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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NCC為例 :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故 為「政務官」!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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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考試院-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我國「法制上」的政務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4第2項
政務人員有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但政務官,沒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