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藥師法第 11 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牴觸下列何種權利?
(A)居住自由
(B)工作權
(C)財產權
(D)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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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2945), C(52), D(84), E(0) #2791758
統計: A(109), B(2945), C(52), D(84), E(0) #2791758
詳解 (共 7 筆)
#5203480
釋字第711號【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亦違憲?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一00000七二四七號函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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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3494
補充相關試題:
5. 釋字第 711 號解釋宣告當時藥師法第 11 條「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規定 違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述規定是對職業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B)上述規定的規範目的是為實施醫藥分業,防止租借牌照之不法情事,但考量我國藥師人數不足,並非 正當立法目的
(C)上述規定所採取的手段,未設有合理的例外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D)相較於其他各類醫事人員並未限制於單一處所執業,上述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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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708
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工作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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