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機關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為憲法上所稱法官
(C)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為之
(D)懲戒事由僅限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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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9), B(489), C(1076), D(2766), E(30) #242601
統計: A(419), B(489), C(1076), D(2766), E(30) #242601
詳解 (共 10 筆)
#219623
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條(懲戒事由)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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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0127
(A)公務員懲戒機關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懲戒法院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為憲法上所稱法官→ (O)
(C)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為之
→由主管機關首長送懲戒法院審理
※比較:九職等以上公務員則是應由機關備文敘明,機關首長連同證據移請監察院審查
(D)懲戒事由僅限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違法情事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懲戒事由)
1. 違法執行職務 2. 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3.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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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851
104新修
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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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784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
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
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
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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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516
新修法變成C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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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4131
樓上應該是十等以上移請監察院
因為九等以上包含九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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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614
C現在也是錯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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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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