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在法律規定有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層級管轄情形,地方自治團體可於自治條例中決 定其執行機關
(B)行政機關之管轄,須為管轄恆定,並無例外
(C)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得依機關首長之指令變更之
(D)自治監督機關代行處理地方行政機關之權限,並不屬於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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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7), B(134), C(177), D(1189), E(0) #2994908
統計: A(2287), B(134), C(177), D(1189), E(0) #2994908
詳解 (共 9 筆)
#5607853
A)地制法28條,地方自治團體組織得以自治條例訂定。題目前半也說法律已規定地方層級的管轄,所以符合行程法11條管轄法定
B)行程法11、15、16條,管轄權依法規得變更
C)行程法11條,需依法規變更
D)因為地制法76條有明文,所以符合行程法11條,是管轄法定原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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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557
行政處分違反事務管轄之法律效果--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05號判決
所謂管轄恆定原則,縱然是上級機關亦不得在法律規定之管轄層級之外,變更其所屬下級機關之管轄權限,若因而影響行政救濟之層級,尤為法所不許。惟「管轄恆定原則」亦有例外,即得不依增修法規之程序與方式而依其他法定程序與方式變更管轄權。行政程序法第15條所規定之「委任」即屬其中一種。亦即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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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0491
管轄權原則: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管轄權變動: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管轄權變動: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
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
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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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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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9104
(D)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
1、委任
2、委託
3、立法委託
4、委辦
5、行政委託
6、移轉管轄
7、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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