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程序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之規定並未限制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 時,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B)公務人員欲循行政訴訟法請求救濟時,仍應符合相關行政訴訟類型之法定要件
(C)申訴之提起,應於該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原服務機關 提出
(D)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為有效保 障公務人員之權益該期間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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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75), C(201), D(3175), E(0) #2994911

詳解 (共 6 筆)

#5607881

公保法第 81 條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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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566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續向法院請求救濟 =>合憲

釋字785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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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391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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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927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1條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8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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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315
 9 關於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程序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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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67
A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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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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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465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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