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訴訟費用,下列何者正確?
(A)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民事訴訟法係採分級累退之計費方式徵收訴訟費用
(B)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C)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本訴部分之裁判費由原告預納,反訴部分之裁判費由被告預納
(D)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法院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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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8), B(217), C(256), D(119), E(0) #145570
統計: A(2008), B(217), C(256), D(119), E(0) #145570
詳解 (共 10 筆)
#137856
B是三千元
C不用另外徵收裁判費
D是退回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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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425
§77-13,每過一個階段,每一萬元收的錢就少10元,就是分級累退啊,書上也有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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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37
| 第 77-15 條 |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 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 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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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25
A.
| 第 77-13 條 |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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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338
| 第 77-15 條 |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 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 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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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407
分級累退?分級累進?
金額往上加?誰可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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