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免除職務者,參加高普考試及格後可再任公務人員
(B)受休職者,失去公務人員身分
(C)罰款可以和降級併為處分
(D)違法失職公務人員應否停職全由監察院或懲戒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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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149), C(3155), D(404), E(0) #3152117
統計: A(392), B(149), C(3155), D(404), E(0) #3152117
詳解 (共 7 筆)
#5939569
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第一項第七款【罰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免職、撤職、休職、降級、記過、申誡】併為處分
【補充】
公務員懲戒法人的範圍
政務人員、任用派用有給人員 (註: 常任文官)、公立學校校長、學校或研究機構行政職人員、民選地方首長、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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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408
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種類中
「罰款」之懲戒處分得與「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記過」、「申誡」等懲戒處分併為處分。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466-0b6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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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145
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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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罰款 可以跟"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減俸"以外之處分合併。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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