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務人員之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何種情事,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A)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B)上班遲到繼續達 2 日或累積達 3 日者
(C)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小過二次以上者
(D)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小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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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4), B(448), C(429), D(235), E(0) #3152122
統計: A(3044), B(448), C(429), D(235), E(0) #3152122
詳解 (共 6 筆)
#593658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2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
情形之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
情形之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
(D)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小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D)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小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
(C)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小過二次以上者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
(B) 上班遲到繼續達 2 日或累積達 3 日者
(B) 上班遲到繼續達 2 日或累積達 3 日者
五、其他不適任情形有具體事實。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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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959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
五、其他不適任情形有具體事實。
前項第五款所定不適任情形,應就其工作表現、忠誠守法、品行態度、發展潛能、體能狀況等項目予以考核,並將其具體事實詳實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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