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公務人員的遷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遷調免經甄審程序
(B)機關長官等有權強制將實授十職等公務人員降調九職等職務
(C)最近 1 年內曾受記過懲戒處分者不得陞任主管職務
(D)自願調任低一職等職務者以原職等任用
統計: A(301), B(2185), C(94), D(159), E(0) #3428986
詳解 (共 5 筆)
(B)機關長官等有權強制將實授十職等(簡任)公務人員降調九職等(薦任)職務→錯誤,公務人員任用法§18Ⅰ第二款規定,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換言之,除非公務人員自願,否則機關長官不得將其從簡任官等降調至薦任官等(低一官等)職務。
(A)公務人員陞遷法§10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 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C)公務員懲戒法§18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B)、(D)
公務人員任用法§18
1. §18Ⅰ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12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B)。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D),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2.§5Ⅰ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Ⅱ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Ⅲ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Ⅳ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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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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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機關長官等有權強制將實授十職等公務人員降調九職等職務-->無權強制
(C) 最近 1 年內曾受記過懲戒處分者不得陞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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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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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自願調任低一職等職務者以原職等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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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選題 11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關於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除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人員外,其餘各職等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予以調任
(B) 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C) 在同官等內而自願調任低職等職務者,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仍以原職等任用
(D)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ㅤㅤ 答案:A,C
公務人員任用法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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