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及乙擬合資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對於 A 公司之設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 A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低於新臺幣 100 萬元,得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B) A 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六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C)甲及乙應再尋求一位股東,其股東人數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最低標準
(D) A 公司若未於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主管機關得依職權 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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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2), C(17), D(281), E(0) #1167697
統計: A(15), B(32), C(17), D(281), E(0) #1167697
詳解 (共 2 筆)
#5033253
(A)公司法第20條第二項: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參照經濟部函令:[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
(1)一定數額係指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2)一定規模係指符合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B)公司法第7條第一項: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C)公司法第2條第一項第四款:股份有限公司係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D)公司法第10條:公司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以檢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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