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法應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若其主要內容有虛偽之情事,對於該公司所發行有價 證券之善意取得人之損害,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確信其 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但下列何者除外?
(A)發行人
(B)簽證會計師
(C)發行人之董事長
(D)發行人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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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38), C(15), D(5), E(0) #1167704

詳解 (共 1 筆)

#5896296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 無可免責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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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78712
未解鎖
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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