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甲公司,有關財務報告揭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
(B)甲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C)甲公司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告
(D)甲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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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59), C(8), D(12), E(0) #116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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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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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8412

A 甲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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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6193

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於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B)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C,D)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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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8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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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 第36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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