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何者認為舉發弊端是官僚抗議的一種方式?
(A)溫斯頓
(B)金恩
(C)湯普遜
(D)丹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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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37), C(62), D(36), E(0) #1523113

詳解 (共 2 筆)

#2685506
1959 年吉伯特(Charles Gi...
(共 10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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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6006

按照溫斯敦(D.Weinstein)的描述,是「官僚抗議」的一種形式,指那些不具行政權威的人員利用此種方式來改變官僚政策。甚至其假定為:並非所有在官僚體系內工作的人都對體制盲從效忠,仍有若干人並未失去自知之明,「他們行動的動機並非源自恐懼、憤慨或自私……而能針對現行的「情境定義」提出質疑,並根據自己批判的洞識力採取行動」傳統的組織論理暗示:當公務員察覺組織涉及瀆職、貪污、管理不當或其他有害的活動時,他最好保持緘默。然站在倫理責任的立場,則要求公務人員向公眾與組織領導者揭發真相。此時,行政人員並非是為了私利而行動,而是基於公共利益成為舉發機關內幕的人士。事實上,公然反抗自己的主管,不僅可能就此結束職業生涯,還將造成同僚關係的嚴重決策。因此為保護弊端揭發人,美國特設「特別檢察官」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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