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符合下列何種條件的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A)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B)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C)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D)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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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57), C(6), D(143), E(0) #836825
統計: A(25), B(157), C(6), D(143), E(0) #836825
詳解 (共 2 筆)
#3780206
(自行召集股東會之許可)
第173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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