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股東會為董事解任之決議,應有:
(A)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C)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D)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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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85), C(55), D(4), E(0) #836869
統計: A(43), B(185), C(55), D(4), E(0) #83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