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經鑑定安置並提供特教及相關服務的學生,應多久重新評估安置適當性?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三年
(D)每當轉換教育階段或環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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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698), C(18), D(92), E(0) #236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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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8102
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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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486
特殊教育法
第 17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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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6954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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