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憲法增修條文有關政黨違憲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A) 政黨之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B)政黨之行為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C)政黨之成立未經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許可
(D)政黨違憲之解散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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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8), B(159), C(6298), D(323), E(0) #198195
統計: A(558), B(159), C(6298), D(323), E(0) #198195
詳解 (共 2 筆)
#548109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 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 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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