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如要約人怠於為承諾遲到之通知,則:
(A)要約失其拘束力。
(B)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C)視為新要約。
(D)承諾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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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990), C(190), D(151), E(0) #84007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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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59條第1項,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要約人怠為遲到之通知,其承諾視為未遲到(同條第2項)。選項(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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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141

第 159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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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人要注意承諾是否遲到?再發承諾遲到通知才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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