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沒收」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違禁物之沒收限於犯罪行為人
(B)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C)犯罪所得不含其變得之物
(D)沒收標的物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逾刑法第 80 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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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091), C(30), D(212), E(0) #1203122
統計: A(29), B(1091), C(30), D(212), E(0) #1203122
詳解 (共 10 筆)
#141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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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612
A.刑法第38條第1項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因此不限於犯罪行為人
B.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C.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D....請求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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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048
D:逾80條時效完成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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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392
沒收不在八十條規範內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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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516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鼎新若未確定判決 適用新法的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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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435
請問其他三種錯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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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4260
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38條(沒收物):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刑法第40條之2(宣告多數沒收者一併執行)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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