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03年 - 103-1 股務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試題:股務作業實務#124755
年份:103年
科目:證照◆股務作業實務
6.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百分 之十之股東,其所持有該公司股票有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 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目前上述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方式為:
(A)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網站完成申報,
(B)向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之網站完成申報
(C)向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完成申報
(D)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網站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