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原告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訴請該管法院准予分割 A 地,陳述:兩造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共有 A 地, 就其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為此提起本訴等語,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准予分割並將 A 地分成 B 部分 由甲、C 部分由乙、D 部分由丙分別取得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丙於收受第一審判決書當日死亡,而其唯一繼承人戊聲明承受訴訟之情形,戊與乙得一起具名提 起上訴
(B)在甲提起本訴訟以前,丁獲丙同意在 B 部分土地上蓋建房屋,如丁曾於第一審參加被告丙之訴訟, 則丁得輔助尚未死亡之丙提起上訴
(C)在丙具狀陳明捨棄上訴權之情形,如乙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仍及於丙
(D)就受訴法院准分割 A 地之本案判決,甲無提起上訴之利益,故其提起之上訴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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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96), C(91), D(679), E(0) #2792335

詳解 (共 4 筆)

#5572624

上訴利益原則上採形式不服說(即從當事人訴之聲明與法院判決主文為形式上觀察是否對當事人有所不利),但在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例外採實體不服說(當事人在上級審有無實體上獲得更有利判決之可能)。因為裁判分割共有物為形式形成訴訟,在實體法上並無規定要件事實與法律效果,本質上為非訟事件,不具兩造對立之爭訟性。所以只要當事人(包括原告)對判決不服,即有上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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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160

A)分割共有物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有人均列原被告,丙死亡其繼承人應承受訴訟,始當事人適格。

B)從參加,原則上得為被參加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基於其訴訟上地位某程度係為保護被參加人之利益而設,自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故其訴訟行為不得與被參加人之訴訟行為相抵觸,若抵觸,則參加人之行為不生效力。
C)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為56條,不可捨棄上訴,使上訴效力不及,違反利及不利不及。
D)形式不服說與實質不服,後者只要有更有利可能,就有上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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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251
共有物分割訴訟,要怎麼分割是法院決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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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764
(A)第168、177第3項。訴訟程序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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