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下列何者不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總統華 總一義字第 10600147221 號令)之規定?
(A)公費培育分發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 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 學校服務
(B)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公開甄 選,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
(C)專案聘任教師連續任滿六年,得改聘為專任教師
(D)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結合該地 區其他單位空間、人員及資源集中運用,發揮學校教 育、文化及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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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30), C(881), D(55), E(0) #3120018

詳解 (共 5 筆)

#5873806
(C) 專案聘任教師連續任滿六年,得改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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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7086
C選項: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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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158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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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0619
這題桃園有改答案為C~

不過沒有公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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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6594

C、條例僅提供「參加甄選」途徑與資格優勢,並非「直接轉任」。


專案或代理教師雖可聘任,但最多一次延長聘期至二年,高達六年表現優良者得再聘六年,或可選擇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得加分優待。 

並未規定直接「改聘為專任教師」,僅規定可參加甄選、享甄選加分機會,而不是自動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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