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下列何者不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總統華
總一義字第 10600147221 號令)之規定?
(A)公費培育分發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
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
學校服務
(B)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公開甄
選,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
(C)專案聘任教師連續任滿六年,得改聘為專任教師
(D)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結合該地
區其他單位空間、人員及資源集中運用,發揮學校教
育、文化及社會功能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C) 專案聘任教師連續任滿六年,得改聘...
未解鎖
C選項: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
未解鎖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V(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