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法官 A 的胞弟甲,與他人乙之間發生糾葛,乙對甲提起詐欺取財之刑事自訴。甲求助於胞兄法官 A。 法官 A 之下列行為,何者為法官倫理所容許?
(A)法官 A 於甲出庭時到庭關切,與承審法官打招呼,表明其法官身分及與被告的關係,但僅默默旁聽
(B)法官 A 為甲提供諮商、撰擬書狀,及建議其尋求律師諮商與辯護
(C)法官 A 於甲被訴案件之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擔任甲之輔佐人
(D)法官 A 提供自己所審理其他案件中有關乙之筆錄與證據資料,讓甲得以證明乙素行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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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 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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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官 A不應 於甲出庭時到庭關切,與承審法官打招呼,表明其法官身分及與被告的關係,但僅默默旁聽(參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 
(B)法官 A 為甲提供諮商、撰擬書狀,及建議其尋求律師諮商與辯護(參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  

(C)法官 A 於甲被訴案件之審判期日不應以言詞陳明擔任甲之輔佐人(參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  

(D)法官 A 不應提供自己所審理其他案件中有關乙之筆錄與證據資料,讓甲得以證明乙素行不良(參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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