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行政契約何時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A)當事人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
(B)經仲裁者
(C)經公證者
(D)經聽證程序締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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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6), B(363), C(102), D(390), E(0) #199687

詳解 (共 4 筆)

#483603
參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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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780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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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936
聯想到準用或適用行政訴訟法中強制執行之規定...所以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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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003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

 *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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