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行政機關逾越裁量權限之行政處分,其法律效果為何?
(A)絕對無效
(B)違法得撤銷
(C)經行政機關廢止後無效
(D)當事人申請更正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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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476), C(65), D(27), E(0) #199695
統計: A(198), B(1476), C(65), D(27), E(0) #199695
詳解 (共 7 筆)
#177068
| 第 111 條 |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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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660
行訴4:
I:「違法」(沒有「不當」)➡️不當的行政處分進不了行政法院的大門(法官只能做合法性審查,若法官做妥當性審查就違法了➡️所以法院不能教法務部怎麼做事,但行政院可以管法務部)
**違法的行政處分➡️可以訴願或行政訴訟
**不當的行政處分➡️只能訴願
**「法律上之利益」➡️非反射利益(反射利益不能起訴)
II: 逾越權限、濫用權力 ➡️ 裁量瑕疵 (逾越權限 ➡️ 例如:裁量範圍為$1800~$5400,卻罰$5500;濫用權力 ➡️ 例如:不當聯結(如:因私人恩怨而不由分說地開罰範圍內的最高金額$5400))
**有裁量瑕疵的行政處分其法律效果是➡️違法得撤銷 (違法➡️§4;撤銷➡️§201) (c.f §201)
I→必為負擔處分→訴願前置主義→訴願法§85 II→搭配§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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