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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約僱人員:國稅法規概要#13123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約僱人員:國稅法規概要#13123

年份:102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65.依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二規定,自民國 104 年起,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 4 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的金額部分,依多少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本題請選E)
(A)千分之一
(B)千分之三
(C)千分之五
(D)千分之十
(E)本條文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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