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依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二規定,自民國 104 年起,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 4 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的金額部分,依多少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本題請選E)
(A)千分之一
(B)千分之三
(C)千分之五
(D)千分之十
(E)本條文已刪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3), B(67), C(95), D(48), E(445) #503851

詳解 (共 5 筆)

#761519

第14-2 條第5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8
0
#133476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08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126 條條文;刪除第 14-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 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7
0
#761423
求解

2
0
#1095629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2
0
#1334760
請問我查14-2條再104年已廢除不是嗎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