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甲於 102 年擔任 A 地檢署檢察官職務,於 108 年 1 月因生涯規劃而辭任檢察官並轉任律師,下列甲 之行為,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規範?
(A)甲於 104 年出席其大學同學乙開設律師事務所舉辦之尾牙餐會,抽中價值新臺幣 3 萬元之禮券,甲 未申報其主管單位
(B)甲於 110 年 3 月接受當事人委任並於 A 地檢署執行律師業務
(C)甲於 103 年間辦理久未聯絡之高中同學因車禍案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未經告訴人同意下,依職權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送請覆議,以釐清告訴人是否超速之待證事實
(D)甲於 105 年間,經常自行無償參加新聞媒體談話性節目,對於非其偵辦之現在繫屬案件,就證據調 查及檢察官可能之處分提出評論及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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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230), C(605), D(103), E(0) #3139577
統計: A(109), B(230), C(605), D(103), E(0) #3139577
詳解 (共 4 筆)
#6182963
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 定金額者,應申報之。
二、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依本須知向服務機關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三、本須知所稱逾一定金額,指每日(次)支給報酬或補助之金(價)額逾新臺幣陸仟元。 前項每日(次)支給如兼有報酬或補助者,金(價)額應合併計算。
A選項不能選,甲收受非政府機關(律所)之補助逾6000元,應予申報,其未為申報已違反上開倫理規範第20條。
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 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B選項不能選,法官不得從事律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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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 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D選項不能選,法官原則上不得對現在繫屬中之案件為評論,其是否為該案審理法官並非所問。且依題示,參加節目尚難認為符合但書「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之情形。
D選項不能選,法官原則上不得對現在繫屬中之案件為評論,其是否為該案審理法官並非所問。且依題示,參加節目尚難認為符合但書「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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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916
這本來就是他職權要做的,不論是否認識被告。
刑訴第2條: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檢察官倫理第9條:檢察官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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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4727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 3 年內曾任職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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