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甲律師擔任 A 公司之法律顧問,因而得知 A 公司所推出的金融商品其實是一個詐欺騙局,會讓投資 大眾遭受重大的財產損失。其後,甲律師終止與 A 公司的委任關係。在某次參加大學同學聚會時,甲律師的同學乙談到想要投資 A 公司的該金融商品,甲可不可以警告乙該商品其實是一個詐欺騙局?
(A)可以,A 公司推出的金融商品是會造成乙財產重大損害的犯罪行為,可以揭露
(B)不可以,律師應該為當事人保守秘密,絕對不可以洩漏
(C)不可以,因為金融詐欺只會造成財產損害,沒有危害到生命或身體
(D)如果甲律師還是 A 公司的顧問就不可以,現在已經不是顧問,應該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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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132), C(47), D(49), E(0) #328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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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537
律師法§36: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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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614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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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屬於第2款規定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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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70243
未解鎖
律師法 第36條 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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