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甲法官擔任刑事審判工作多年,經驗豐富著有聲譽,獲某大學邀聘講學,甲即合法申報,並獲機關首長許可後兼職授課。下列行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A)甲於授課內容批評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見解錯誤,重大影響當事人權利
(B)甲應邀參加學校期末聚餐,席間並與多名學生合影。嗣後學生乙將合影照片張貼於社群媒體,並標註甲之司法公職身分
(C)甲於授課過程中,學生 A 因家族成員之民事糾紛涉訟,向甲請教相關法律問題。經甲詢問案情後即 於課堂答覆 A,並提供具體之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
(D)甲選擇由某出版社為其出版之著作,以之作為課程教材,並商請出版社以七折特別價惠價出售給修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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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52), C(469), D(99), E(0) #3289193
統計: A(90), B(52), C(469), D(99), E(0) #3289193
詳解 (共 5 筆)
#6539621
• (C) 甲於授課過程中,學生 A 因家族成員之民事糾紛涉訟,向甲請教相關法律問題。經甲詢問案情後即 於課堂答覆 A,並提供具體之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
此行為明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四條,該條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應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在情境中,甲法官向學生A的家族成員提供「具體之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這實質上是執行律師職務的行為。雖然是無償,但學生A的家族成員並非甲法官的「家庭成員」或「親屬」,因此不符合第二十四條但書所允許的例外情況。法官的職責是審判,而非提供個案的法律諮詢或訴訟策略,尤其當該個案非由其審理時,這種行為可能導致外界質疑其公正性,並有逾越職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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