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有關利益衝突之敘述,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 A 曾委託甲律師處理其對 B 之請求禁止 B 侵害 A 之專利權訴訟事件。該案件終結後,第三人 C 委託甲律師對 A 提起分割某不動產之訴訟
(B) A 與 B 原為夫妻,後協議離婚,A 委請甲律師擔任離婚協議書之見證人。後 A 與 B 因離婚協議書約定事項發生爭議,B 委任甲律師對 A 提起訴訟
(C)甲律師曾受 A 公司委任對於董事 B 的競業禁止事項出具意見。甲後來接受 B 的委任,對 A 公司請 求停止執行關於 B 的競業禁止之董事會決議
(D)甲律師聘僱乙律師,甲允許乙自行接案。若乙律師受當事人 A 之委任,甲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對造 B 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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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 B(60), C(62), D(24), E(0) #328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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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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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7050
A正確。 B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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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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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 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 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
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
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
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 件。
七、相對人或其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八、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事件。
九、其他與律師對其他委任人、前委任人或第三人之現存義務有衝突之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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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前項第九 款之第三人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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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或先後受兩造當事人委任,或同時 受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數人委任,亦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 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委任人如為行政機關,適用利害衝突規定時,以該行政機關為委任人,不 及於其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相對人如為行政機關,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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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曾委託甲律師處理其對 B 之請求禁止 B 侵害 A 之專利權訴訟事件。該案件終結後,第三人 C 委託甲律師對 A 提起分割某不動產之訴訟 →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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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 與 B 原為夫妻,後協議離婚,A 委請甲律師擔任離婚協議書之見證人。後 A 與 B 因離婚協議書約定事項發生爭議,B 委任甲律師對 A 提起訴訟 → 於特定事件當作見證人,需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才能擔任該事件之代理及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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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律師曾受 A 公司委任對於董事 B 的競業禁止事項出具意見。甲後來接受 B 的委任,對 A 公司請 求停止執行關於 B 的競業禁止之董事會決議 → 依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在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事件不得接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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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律師聘僱乙律師,甲允許乙自行接案。若乙律師受當事人 A 之委任,甲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對造 B 的委任→ 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或先後受兩造當事人委任;甲為乙之雇主,故甲不得接受同案件對造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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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7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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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 第31條 1.律師不得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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