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開始擔任執 業律師,丁則於乙、丙共同經營之 A 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務助理。110 年 2 月甲和丁結婚,並於同年 買房、生子,下列甲法官所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A)甲和丁結婚時,乙和丙出席婚宴並各自包紅包 3 千元,並於甲、丁買房入厝各自致贈甲賀禮 3 千 元,生子時又各自贈與甲賀禮 3 千元。上述禮金甲均未申報其長官或主管單位
(B)丁於 110 年 3 月間因車禍事故被訴過失傷害和損害賠償,甲無償為丁提供法律意見並撰寫答辯狀
(C)甲執行法官職務時,雖知悉乙律師確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但認此屬律師倫理規範範疇,並 未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
(D)甲和乙、丙同是法律系籃球隊隊員,畢業後,乙、丙在 A 事務所無案件繫屬於甲法官時,每月固 定邀約甲一起在某大學籃球場打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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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80), C(789), D(17), E(0) #2980760

詳解 (共 4 筆)

#5903957

《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規定:「I 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 II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又依照《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第3條規定:「I 本須知所稱逾一定金額,指每日(次)支給報酬或補助之金(價)額新臺幣陸仟元。II 前項每日(次)支給如兼有報酬或補助者,金(價)額應合併計算。」

本題中之婚宴紅包、入厝及生子賀禮為不同天贈送,且皆未超過6000元,所以甲無須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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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028
法規名稱:法官倫理規範 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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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487
(A) 法官倫理規範8 各3000還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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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9720

(B)法官協助提供法律意見並撰寫答辯狀


依照法官倫理規範
第十八條
  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
  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可能與其司法職責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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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3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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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甲執行法官職務時,雖知悉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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