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在憲政主義架構下,法的規範內容是否正義,應以憲法為標準。一部法律是否違憲而 成為所謂的「惡法」,在我國則須由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釋憲)。依據《憲法》、《憲法 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我國的釋憲制度為何?
(A)事前審查、集中審查、僅對抽象法規作審查
(B)事前審查、分散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
(C)事後審查、分散審查、僅對具體個案作審查
(D)事後審查、集中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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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7), C(26), D(175), E(0) #600554

詳解 (共 1 筆)

#943593

集中審查:以最高法院、特設或立法機構就法令是否違憲,對機關與人民相關案件做「抽象性審查」(abstract review),具有廣泛及一般效力。

分散審查又稱「附隨式審查」(法語Contrôle diffus),各級普通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中,附帶對法令做「具體性審查」(concret review),僅針對個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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