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下列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的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地位不平等
(B)相對人義務之不確定性
(C)行政主體不具特別懲戒權
(D)相對人法律救濟途徑之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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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61), C(3808), D(314), E(0) #129531
統計: A(61), B(261), C(3808), D(314), E(0) #129531
詳解 (共 2 筆)
#459550
以早期的特別權力關係為例,認為其係具備下列五項特徵: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即行政主體與特定人民之地位關係,係由行政主體單方片面主導。
二、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因不完全適用法律保留之故,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亦得以「行政規則(特別規則)」
限制相對人民之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導致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三、行政主體有「特別規則權」:
承上所述,行政主體或公營造物等,均得另行訂定「行政規則」或「特別規則」限制相對
人民之自由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
四、行政主體有「懲戒罰」:
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相對人民,行政主體得另予以依法懲戒或懲處。
五、相對人民不得行政爭訟:
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事項,無救濟手段。 換言之,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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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706
多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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