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下列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的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地位不平等
(B)相對人義務之不確定性
(C)行政主體不具特別懲戒權
(D)相對人法律救濟途徑之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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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61), C(3808), D(314), E(0) #129531

詳解 (共 2 筆)

#459550

以早期的特別權力關係為例,認為其係具備下列五項特徵: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即行政主體與特定人民之地位關係,係由行政主體單方片面主導。

 

二、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因不完全適用法律保留之故,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亦得以「行政規則(特別規則)」

       限制相對人民之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導致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三、行政主體有「特別規則權」:

       承上所述,行政主體或公營造物等,均得另行訂定「行政規則」或「特別規則」限制相對

       人民之自由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
 

四、行政主體有「懲戒罰」:

       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相對人民,行政主體得另予以依法懲戒或懲處。

 

五、相對人民不得行政爭訟

        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事項,無救濟手段。  換言之,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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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706
多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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