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甲男、乙女為A國人,情投意合結為夫妻。甲男在某次外出途中,車禍身亡。乙女獨自扶養三歲女兒丙,並於五年後嫁給B國人丁,兩人於婚後遷居臺北。丁欲收養乙的女兒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收養之問題,涉及法庭地之公安,我國現行法採法庭地法主義
(B)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為兼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利益,應累積適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本國法
(C)收養成立後,如變更國籍者,因考慮收養關係之繼續性特質,應依新的國籍決定其本國法
(D)收養之效力,依收養成立當時收養者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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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19), C(121), D(616), E(0) #378228

詳解 (共 5 筆)

#723454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4 條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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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744
屬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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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33
這題...如何判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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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929
請問法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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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099
補充B選項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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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適用:將法律關係與條件疊合後,直接適用數個準據法之規定。
分別適用後合一決定:各個法律關係獨立適用各條件判斷後,再合一決定法律適用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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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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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依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本國法,先分別判定收養關係是否成立或終止,再合一決定該法律關係最終是否為成立或終止,故非屬累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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