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行政機關送置於立法院之命令,如出席委員認為該命令違法時,至少經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A)十五人
(B)三十人
(C)四十人
(D)五十人
(E)六十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0), B(120), C(21), D(8), E(58) #246252
統計: A(460), B(120), C(21), D(8), E(58) #246252
詳解 (共 4 筆)
#216505
| 第 60 條 |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 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 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 審查。 |
8
0
#216506
已於96.12.19修正公佈
正確答案是15人
6
0
#216507
原法條
| 第六十條 (制定) | ||||
| 條文 |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 |||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