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檢察官為避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得兼任或擔任下列何種職務或工作?
(A)兼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的審查委員會委員
(B)兼任私立大學董事會的監察人
(C)應邀擔任私立高中開學典禮的法治宣講講座
(D)擔任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案件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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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07), C(6), D(35), E(0) #3506056
統計: A(30), B(107), C(6), D(35), E(0) #3506056
詳解 (共 2 筆)
#7341024
法官法第89條第1項略以,本法第1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
法官法第16條:「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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