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29326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71 甲律師受任為 A 撰寫遺囑並為遺囑的見證人。A 死亡後其繼承人 X、Y、Z 對遺囑之真實性、內容及 解釋有不同見解而進行民事訴訟。甲律師可否在訴訟中擔任 X 之代理人?
(A)可以,但若甲律師在訴訟中充當證人時,必須據實陳述
(B)可以,因為甲律師最瞭解遺囑的來龍去脈,有助於真實發現
(C)不可以,除非得到訴訟中所有當事人的同意
(D)不可以,因為甲律師為 A 撰寫遺囑並為遺囑的見證人,依法即不得再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律師法 第34條 1.律師對於下列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