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甲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其子乙先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擔任司法替代役,1 年服役期滿,即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任職法官助理。任職滿 3 個月時,乙考上律師。乙考上律師屆滿 1 年,甲也立即離 職轉任律師,同時與乙共同開設律師事務所。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A)甲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之某案件,該案件被告上訴二審時委託甲擔任辯護人
(B)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家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委託乙擔任訴訟代理人
(C)開設事務所當天,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之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甲擔任辯護人
(D)乙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協助法官處理的某民事事件,該案件當事人上訴二審時委任乙擔任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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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08), C(30), D(19), E(0) #3506060
統計: A(16), B(108), C(30), D(19), E(0) #350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