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有關土地徵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辦理徵收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
(B) 辦理徵收時,國家應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
(C) 徵收之補償應儘速發給,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效
(D) 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雖係私法上請求權,亦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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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 C(110), D(65), E(0) #3245964
統計: A(11), B(4), C(110), D(65), E(0) #3245964
詳解 (共 3 筆)
#6402714
解釋:
「收回權」是指政府徵收土地後,若原訂徵收目的未實現,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返還土地。
然而,根據目前的法律與實務,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收回權,以及其性質為何,尚屬爭議,也尚未被明確承認為憲法保障的財產權範疇。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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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39號提到人民雖有期待返還的利益,但不等於具有明確的憲法財產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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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收回權也非自始即成立之私法上請求權,而是依法律規定所創設的特別請求權,不當然受到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
因此,這個選項錯在:「將法律上的請求權誤認為憲法財產權保障的內容」。
其他選項:
(A)、(B)、(C) 雖各有技術層次的細節,但都沒有像 (D) 那樣,誤解了憲法保障的範圍,因此 (D) 為唯一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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