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司法院大法官之權限不包括何者?
(A)統一解釋法令
(B)政黨違憲解散之審理
(C)副總統彈劾之審理
(D)公務人員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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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97), C(690), D(8263), E(0) #1916419
統計: A(90), B(197), C(690), D(8263), E(0) #1916419
詳解 (共 10 筆)
#3129828
(D)公務人員之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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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223
憲法法庭由現任大法官組成
司法院公懲會的委員都是法官,但不是現任大法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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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509
大法官的職權:
1.解釋憲法。
2.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3.憲法法庭:負責審理彈劾正副總統、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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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901
補充:現在公務人員懲戒-懲戒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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