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為政務官?
(A)司法院大法官
(B)花蓮縣縣長
(C)法務部部長
(D)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主任秘書
統計: A(153), B(962), C(2272), D(181), E(0) #2333611
詳解 (共 10 筆)
公務員分三種
1. 民選首長-總統、直轄市長、縣市長 -(B)花蓮縣縣長
2. 政務官
3.
事務官
政務官(學理上):
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改變而進退之公務員。
政務人員(法制上/政退條例§2):
1.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2.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3.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4. 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5.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政務官不包括★
1. 任期保障人員
2. 司法官
3. 地方官
1.民選公職人員:民意代表/民選首長(花蓮縣長)/村里長
負責地方行政事務之公務員ex,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均非政務官(包含審計長
出自林清 行政法
政務官應該是指像唐鳳 政委吧 有錯請指教
我觀念沒有很好
不過我的判斷都是
會經過選舉的先排除掉政務官之外
因為民代非政務官
民選首長也非政務官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政務人員(政務官)】
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進用之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政務人員(政務官)一詞,係源於英國政黨政治,其作用為免於政黨輪替之政潮,導致影響政府施政及整體人事體制而產生之制度。
我國至民國17年10月8日國民政府組織法公布,始有政務次長與常務次長之分,目前由於政務人員法尚未完成立法規範,有關政務人員之規定散見於不同法令中,是以,一般多引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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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制上」政務官的界定 】
主要來自於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2第1項 】
包括以下四類的有給人員>>
1.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2.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3.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4.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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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規定,其範圍與學理上的政務官範圍並不一致,
現行法之適用範圍較為廣闊,包括地方政府也納入政務官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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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尚未通過的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4條 ,
政務人員則係指各級政府機關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其亦以「政務人員」一詞,
與學理上的政務官做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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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NCC為例 :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故 為「政務官」!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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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考試院-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我國「法制上」的政務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4第2項
政務人員:有固定任期或不隨政黨進退解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