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公務人員之復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限於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現職公務人員始得提起復審
(B)對於主管機關或人事機關所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之
(C)機關對公務人員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申請案件,不適用復審制度
(D)公務人員提起復審後,由於具有確定力,原處分機關即不得自行變更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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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876), C(343), D(171), E(0) #2333612

詳解 (共 7 筆)

#4027940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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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5219
公務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
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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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903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
(B)對於主管機關或人事機關所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之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A)僅限於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現職公務人員始得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第 26 條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
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C)機關對公務人員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申請案件,不適用復審制度 
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D)公務人員提起復審後,由於具有確定力,原處分機關即不得自行變更原處分 .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
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
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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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5769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5條 公務人員對...
(共 3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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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8426
(A) (B)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共 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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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9781

(D)公務人員提起復審後,由於具有確定力,原處分機關即不得自行變更原處分。

情況僅為當事人已提出復審,還未送保訓會做出決定。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為復審為
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
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
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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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349
D應該跟91條比較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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