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依法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時,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三年內為之
(B)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二年消滅
(C)行政程序中,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D)人民依法之申請,遲誤法定期間逾二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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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469), C(4281), D(170), E(0) #195884

詳解 (共 10 筆)

#205683
申請,遲誤法定期間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98
2
#622161

回復原狀10天已逾一年不得申請

申請政府資訊15天

63
0
#978970
行程法@27-(1~5人)當事人
行政訴訟@29(1~5人)當事人
訴願@22(1~3人)代表人
C是行程法@24(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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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44
A為行程法第124條,廢止權的除斥期間為二年。
B為行程法第121條,自處分撤銷時逾五年消滅。
41
0
#355447

(D)行政程序法

第五十條(回復原狀之申請)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4612814#154774#ixzz1vf0hzg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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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91

(A)行政機關依法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時,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B)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消滅


請問D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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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058

A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前條(編按: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B逾5年知2年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意思是,行政機關告訴你為何撤銷行政處分起,兩年內你要請求補償;
但比如說行政機關並沒有告訴你撤銷事由,在撤銷處分後五年,你也沒辦法申請補償了。
 換句話說,假如你是在處分撤銷後五年才知道事由,即使是這樣,你還是不能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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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529

選項B

知情 (得知撤銷) = 2 年

發生 (撤銷動作) = 5 年

與國賠有異曲同工之妙花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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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8041
A)行政機關依法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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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475
(A)行政機關依法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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