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申訴?
(A) 銓敘部
(B) 服務機關
(C)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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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990), C(574), D(20), E(0) #186681
統計: A(19), B(2990), C(574), D(20), E(0) #186681
詳解 (共 2 筆)
#1065507
申訴-服務機關,公保會-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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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13
公務人員保障法78條
第 78 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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